河海大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河海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河海大學章程》、《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和《河海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學校院(系)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院(系)教代會”)是院(系)管理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條 院(系)教代會在院(系)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教代會和學校工會的相關業務指導。
第四條 院(系)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院(系)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系)領導的工作報告,讨論、審議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改革方案、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讨論通過院(系)的教職工聘任、獎懲規定、資源調配、薪酬分配改革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和審議院(系)财務收支、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四)評議院(系)領導幹部;
(五)聽取、審議院(系)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院(系)應當建立健全院(系)教代會溝通機制。院(系)行政尊重和支持院(系)教代會行使職權,負責人每年至少向院(系)教代會報告一次工作,聽取意見。院(系)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本單位領導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條 凡與校、院(系)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本院(系)教職工,均可當選為院(系)教代會代表。代表應當政治堅定、作風端正、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民主管理、監督的能力,能夠密切聯系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條 代表人數應當不少于院(系)人數的30%,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以及民主黨派等在代表中應當占有适當比例。
第九條 院(系)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将代表名額分配給各代表小組(系、所、中心、辦公室等),代表小組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召開選舉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院(系)教代會代表。代表小組選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獲得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各代表小組選舉。各院(系)産生的學校教代會代表為本級教代會當然代表。
第十條 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本單位内調動工作,仍然保留代表資格;如代表調離本單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代表小組按程序補選。代表接受教職工的監督,對不稱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代表,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院(系)教代會有權罷免或者調整。
第十一條 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院(系)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院(系)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對院(系)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詢問、檢查與督促;
(四)向本院(系)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二條 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院(系)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院(系)教代會決議,完成院(系)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密切聯系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教職工通報參加院(系)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三條 院(系)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大會。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院(系)應當建立院(系)教代會制度。不足80人的則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運行規則與院(系)教代會相同。
第十五條 院(系)教代會換屆時可與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換屆時應當成立由院(系)黨政工代表在内的籌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由5-7人組成,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
第十六條 院(系)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閉會期間的職權。院(系)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專任教師占主體,兼顧黨派、性别、年齡、專業技術職務等因素。執行委員預備候選人名單由代表小組從代表中提出,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醞釀差額或者等額候選人,經院(系)黨組織同意并公示後,提交院(系)教代會選舉。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工會主席一般作為副主任人選。不設執行委員會的院(系)教代會可以直接選舉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主持召開屆中曆次教代會,審議需提交大會讨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閉會期間督促檢查院(系)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及提案辦理,處理院(系)提交的需要審議的事項,補選出缺的代表、委員。
第十八條 院(系)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院(系)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表決事項經應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采用舉手表決或者投票表決方式視議題而定。
第十九條 院(系)教代會的議題根據院(系)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需求提出的建議,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提交院(系)黨組織同意後确定。
第二十條 分工會作為院(系)教代會工作機構,負責召集與組織教代會會議,征集和整理提案,管理教代會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 院(系)教代會及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院 (系)以外的其他單位根據需要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運行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學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學實行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