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教師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河海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海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工作必須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使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為辦好社會主義大學服務。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三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代會負責提案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審定,教代會全體代表民主選舉産生。
第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幹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民主選舉産生。
第六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委員在教代會屆期内實行常任制,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提案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八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讨論問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有關事宜。
第九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委員空缺時,由本委員會及時向教代會執委會提出增補人選,經執委會通過後,方能成為正式委員。
第三章 職權責任
第十條 職權
(一)制定本屆提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方案。
(二)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确定承辦單位。
(三)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落實提案。
(四)組織對重要提案的咨詢座談或專題調查。
(五)組織提案工作評優。
第十一條 責任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二)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加強與學校各單位的溝通,共同做好提案工作。
(三)提案工作委員會上報或發出的重要文件,須經委員會議讨論通過,主任委員審定、簽發。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向大會和執委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提案的提出
(一)教代會代表必須以高度負責的主人翁精神行使提案權,提高提案的質量。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須具有嚴肅性、科學性和可行性;起草提案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案由清晰、解決問題的建議具體、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内容應立足學校中心工作,圍繞學校教學科研、事業發展以及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要方面。
(三)本屆教代會代表均可作為提案人和附議人提出提案。每份提案須有一位代表提議、兩位以上(含兩位) 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
(四)提案書寫須使用統一格式的《河海大學教代會代表提案表》;提案文字表述清晰、内容詳實;一事一案。
(五)提案分為“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提案。大會期間提案征集時間一般在召開教代會前一個月開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體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員會行文通知。在其他時間征集的提案,均作為“閉會期間”提案。
第十三條 提案的審查
(一)教代會各代表團團長對本團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初審,符合提案要求後再作為提案遞交給提案工作委員會。
(二)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提案的原則
1.凡涉及學校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議案及與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議案,予以立案。
2.對内容涉及國家機密,指名舉報揭發,有關司法訴訟以及純屬反映代表本人或親屬某些要求的,均不作為提案立案。但須向提案人說明,可作為代表來信送有關單位處理。
3.凡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提案,要明确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并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複提案人。
4.對内容重要的提案,要摘報校領導。
5.教代會換屆大會期間的提案,先由大會秘書處提案征集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然後再由大會選舉出的提案工作委員會審定。教代會年會和閉會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直接審定。
第十四條 提案的辦理
(一)提案交辦要及時。代表大會期間的提案須在大會結束一周内集中交辦;緊急提案立即交辦。有關單位對承辦提案的分類有不同意見的,應在收到提案後三天内告知提案工作委員會,經同意後方可将提案退回,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重新确定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在辦理提案中,應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并在規定時間内提出辦理意見。
(三)承辦單位辦理、答複提案的基本要求
1.承辦單位在提案辦理中,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注重實效。能解決的,立即辦理;受條件限制暫不能解決的,要定出計劃,逐步解決;确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向提案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2.承辦單位須在收到提案後三個月内辦複。确因問題複雜,可适當延長辦複時間。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複。
3.承辦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提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同時采取上門走訪、座談和附送《河海大學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等方式,聽取提案人對拟辦提案的意見。如提案人對提案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複。
4.承辦單位答複提案時,要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發,分管校領導批閱,然後再将辦理結果報送提案工作委員會。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提案辦理過程中要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并聯系學校領導推進分管單位的提案承辦工作,以保證提案辦理質量。
(五)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對提案辦理回複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辦複要求的提案,要與有關單位聯系重新辦複;對審查合格的辦理複函要及時反饋給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提案辦理回複後,應及時給出滿意度評價,以便提案工作委員會督促檢查,進一步做好工作。
(六)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檢查、督促提案的落實工作,彙總提案的落實情況和反饋意見,并向教代會作提案工作報告。
(七)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每年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後,須在校務會上對提案辦理情況作專題彙報,并将提案辦理結果上網公示。
(八)提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将提案原件、提案答複件以及提案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報告、文件、會議紀要等,按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 提案的評優
(一)為充分發揮教代會提案在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提案的整體質量,提案工作委員會将組織評選優秀提案,并以适當方式進行表彰。
(二)優秀提案獎評選條件
1.選題好。提案内容要緊緊圍繞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教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
2.質量高。提案立意高、前瞻性強,對學校改革發展具有推動作用;提案建議具有科學性、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3.效果顯。提案經辦理已産生或将對推動學校改革發展,促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海大學教代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河海大學第六屆教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河海大學教代會民主管理及提案工作暫行辦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河海大學第三屆教代會通過)自然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