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6bv官网關于2023年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申請-考核制招生綜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考生:
根據教育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有關文件精神和《河海大學關于做好2023年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申請-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6号)文件規定,現将我院2023年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申請-考核制招生綜合考核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資格複審
綜合考核前,學院将對考生資格進行複審。資格複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參加綜合考核。考生在報到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供學院核驗:
1.綜合考核誠信承諾書(見附件1,下載打印,本人手寫簽名)。
2.本人綜合考核準考證(“河海大學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統”下載打印)。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4.學籍學曆證明材料:
(1)往屆生的碩士畢業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同等學力申請者的學士學位證書。
(2)在國(境)外獲得學曆或學位的申請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書》。
(3)應屆生的學生證;目前正在國(境)外學校就讀的應屆碩士研究生,還須提供國(境)外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和成績證明。
(4)因姓名變更或證件号碼變更導緻學籍學曆校驗未通過者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5)暫時無法提供學籍學曆證件和認證報告的考生,請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5:00之前補驗原件。
二、考核安排
(一)報到安排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報到時間 | 報到地點 |
085700 | 資源與環境 | 2023年5月6日 上午10:30-11:00 | 西康路校區水利館301會議室 |
085900 | 土木水利 |
同等學力考生請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1點至水利館407報到。
(二)同等學力加試安排
1.時間:
2023年5月5日下午14:00-17:00 政治理論
2023年5月5日晚上18:30-21:30 有機化學
2023年5月6日上午 9:00-12:00 環境系統與河湖水質改善技術(資源與環境專業)、水的物化處理原理(土木水利專業)
2.地點:河海大學西康路校區(西康路校區1号和3号門地址為南京市鼓樓區西康路1号,西康路校區2号門地址為南京市鼓樓區虎踞路88号),具體考場安排請于2023年5月4日在河海大學研究生院官網查閱。
(三)綜合考核安排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面試時間 | 面試地點 | 備注 |
085700 | 資源與環境 | 5月6日下午 14:00開始 | 水利館408 會議室 | 請于5月6日下午 13:30至水利館402會議室候考 |
085900 | 土木水利 | 水利館414 會議室 |
三、錄取
1.入學總成績=材料審核成績×25%+綜合考核第一部分成績×25%+綜合考核第二部分成績×50%。
2.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各專業招生計劃内,按入學總成績及博士生導師年度招生名額提出建議錄取名單,報學校審定。
各專業招生計劃如下: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拟招生計劃 |
085700 | 資源與環境(全日制) | 7 |
資源與環境(非全日制) | 6 | |
085900 | 土木水利(全日制) | 2 |
3.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錄取:材料審核未通過;綜合考核不合格;同等學力加試不合格;未按時參加考核;未落實導師。
四、其他
1.未按時确認參加綜合考核、未網上繳納複試費、資格複審不合格的考生,将無法參加綜合考核,相關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考核全程全景錄音錄像。
3.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屬于國家級考試,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保密管理規定,任何人員和機構(學校授權除外)不得對考核過程錄音錄像、拍照、截屏或者網絡直播,不得透露或者傳播試題等考核内容有關情況,否則将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綜合考核期間,考生憑準考證進入校園,不允許校外車輛進入校園,請考生切勿自駕前往。
5.請考生仔細閱讀《綜合考核誠信承諾書》(附件1《河海大學博士研究生綜合考核考場規則》(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摘要)等材料(附件3-4)。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核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将情況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6.未盡事宜,按照上級部門文件、《河海大學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及專業目錄》《河海大學關于做好2023年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申請-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6号)《伟德国际1946bv官网2023年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申請-考核制招生工作細則》等相關文件執行。
7.聯系方式
聯系人:單老師
聯系電話:025-83786697 監督電話:025-83786696
電子郵箱:shanqi@hhu.edu.cn 郵政編碼:210024
通信地址:南京市西康路1号伟德国际1946bv官网(水利館407)
附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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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